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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预审报批;负责国家、省、市立项项目和用地预审的初审工作和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工作;负责落实辖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及后备农用地的开发、复垦、整理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辖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依法核发经批准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及征收闲置费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房地产和市局交办的城市房地产登记、发证、撤证和应诉等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及地籍的调查统计、动态监测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负责辖区测绘行业和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计划的汇总和审核,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及成果汇交与管理等工作;负责测绘标志及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

  (六)负责辖区房地产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辖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城市危房治理计划;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和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普查、危房督修、房屋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

  (八)负责辖区直管房管理工作;负责直管房租赁使用、修缮养护及淘汰重建等工作;负责办理直管房接管、代管、撤管等相关手续,落实侨房政策和查处违反直管房管理规定行为等工作。

  (九)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工作;负责辖区注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报批的前期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负责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核和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查处辖区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责市局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管理工作;协同属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十四)参与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十五)参与跨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六)负责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七)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影响规划的程度进行定性,并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十八)负责指导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负责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依据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九)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和城乡规划信息的收集和汇总管理。

  (二十)承办与业务相关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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