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投资项目、国土规划、建设工程、环保水务、市场服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并对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组织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创新审批机制,对纳入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事项审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四)负责组织实施所承担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涉及的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组织、协调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联合审查和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推进上级下放事权承接工作,将下放事权部分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范围。
(七)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