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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来源:区建设和交通局发布日期:2018-09-03 11:49:00【浏览字号:

  刘全:

  本局依法检查时发现你于2017年5月27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祥园一街12号铺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20000元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分局领取《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沙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公告期为六十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处罚清单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蕉门公交总站办公大楼三楼303室

  邮编:511457 联系人:刘春琳 联系电话:39910678

  2018年9月3日

  附件:

  处罚清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日期

违法地点

车辆

行政处罚内容

1

刘全

2017527

南沙区东涌镇东祥园一街12号铺

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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