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亚东: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于2017年07月11日在南沙区龙穴岛创业冷库B线路口附近路段涉嫌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本公告期为六十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3日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蕉门公交总站办公大楼三楼303室 联系人:刘春琳 联系电话:39910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