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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职能介绍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监测网络的建设、管理和气象探测资料的收集、传输以及气象资料档案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预报及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以及生态与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雷电监测预报警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开展各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

  (四)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气象行政许可,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防雷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与技术鉴定、雷电灾害案例收集分析和发布、宣传等工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以及监督管理职能。

  (五)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气象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拟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履行气象行政执法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协助做好有关气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七)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南沙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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