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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的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15〕101号)、《关于印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15〕203号)、《关于统一调整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机构名称的通知》(穗编字〔2016〕107号),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根据《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办公室188bet注册 办公室关于印发〈188bet注册 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南办发〔2015〕3号)、《关于统一调整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机构名称的通知》(穗编字〔2016〕107号),设立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为南沙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与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2.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经纪人备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3.取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原广州市工商局南沙分局(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南沙保税港区分局合署)的职责整合划入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2.将原广州市南沙区质监局(挂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沙稽查队牌子)的职责整合划入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3.将原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4.将原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5.将原广州市南沙区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局(挂广州市南沙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南沙区旅游局、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牌子)承担的整规打假工作职责划入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三)增加的职责。

  1.承接省下放的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2.承接省下放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3.承接市委托下放的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4.承接市下放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营业登记。

  5.承接市下放的南沙区登记注册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

  6.承接市下放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7.承接市下放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8.承接市下放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9.承接市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10.承接市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11.承接市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12.承接市下放的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市场准入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推进便利营商工作,按分工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2.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及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强化工商后续监管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3.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按分工大力培育、扶持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并促进其发展,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环境。

  4.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强化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的统筹管理,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5.完善现代质量监管体系、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和质监法规体系,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标准、体系、制度及机制建设。

  6.进一步强化市场技术服务功能,加强在市场失灵领域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秩序规范职能,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7.强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完善区域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预测预警和跟踪制度,以及风险防控联动机制。

  8.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维护国家市场技术权益。

  9.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0.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镇、街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11.优化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加强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大食品药品科普宣传力度,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12.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负责建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组织协调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系统开发及应用;负责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协助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综合评估机制工作。

  (三)按权限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组织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四)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五)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协助开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直销和传销活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

  (七)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活动;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对违反商标、广告、合同、经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推动质量发展和名牌发展战略政策措施的实施;拟订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提高全区计量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管理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提高全区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

  (十一)承担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参与调查处理,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十二)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十三)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落实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

  (十四)监督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化妆品相关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五)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和中药材质量,监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

  (十六)落实食品药品企业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镇、街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八)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开展相关产品的抽查检验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产(商)品召回的监督实施工作。

  (十九)负责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统筹组织工作;组织制定市场监管相关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制度和方案;组织市场监管相关应急演练和培训;依职权统筹、指导、组织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分析评估市场监管安全总体状况,统筹建立市场监管安全风险预测、预警和再评价机制。

  (二十)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后勤、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督办、议案提案办理、政务信息、188bet老虎机 、综合治理、信访、安全保卫、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新闻宣传等工作;统筹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指导和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局案件核审、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具体承办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组织开展法制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单位法制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

  (三)监管创新处(市场信用建设处)。

  负责探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跟踪、研究分析国内、国际市场监管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信息资料,开展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工作的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综合评估机制工作;组织协调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四)企业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年度报告工作;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商事主体信息公示的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等监管制度;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建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五)公平交易监督管理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负责组织、协调、督办经济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违规直销、传销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经济违法案件;研究和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指导经营性网站实施网上亮照经营;指导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违法案件;协助开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六)市场规范管理处(合同规范管理处)。

  负责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典当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合同违法行为;负责企事业单位委托制造计量器具合同备案。

  (七)商标广告管理处。

  负责商标和特殊标志管理工作;组织市著名商标的推荐、管理;指导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特殊标志及官方标志专用权;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按权限对招牌、户外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负责消费维权和消费者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查处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打假工作。

  (九)质量监督管理处(认证监督管理处)。

  承担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推动质量发展和名牌发展战略政策措施的实施;负责拟订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产(商)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和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抽查后处理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负责缺陷产(商)品召回、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等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产(商)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指导查处违反产(商)品质量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十)标准化监督管理处。

  承担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提高全区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辖区标准化战略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和监督标准的贯彻实施;负责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协助企业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组织监督检查商品条码工作及标准的实施。

  (十一)计量监督管理处。

  承担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提高全区计量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对计量标准考核、制造计量器具、计量授权机构、计量认证实验室等实施证后监督检查;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证后监督管理;开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计量仲裁核定和计量调解工作;指导查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其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安全监察和监督抽查;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监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指导查处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对不安全食品实施召回;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和食品专项抽检工作;掌握分析生产加工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食品生产加工突发事件应对、安全事故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指导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指导查处违反食品生产加工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四)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专项抽检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流通环节食品突发事件应对、安全事故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指导查处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统筹食品药品评价性和专项抽验的上报工作。

  (十五)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全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消费环节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费环节食品专项抽检工作;组织开展消费环节突发事件应对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组织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和保障工作;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工作;指导查处违反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六)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及其包装材料、医疗器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负责特殊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信息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事件应对和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对不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实施召回。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评价性和专项抽验;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指导查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七)应急管理处(食品安全协调处)。

  负责全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统筹组织工作;组织编制市场监管相关应急预案,起草市场监管相关应急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草案;统筹组织市场监管相关应急演练和培训;依职权统筹、指导、组织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落实全区市场监管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统一收集、分析、监测应急信息并提出应对建议;分析评估市场监管安全总体状况,统筹建立市场监管安全风险预测、预警和再评价机制。承担南沙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对区有关部门和街镇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工作。

  (十八)审批管理处(登记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

  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按权限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内资和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按权限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标准的相关许可及备案工作;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

  (十九)组织人事处。

  负责本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建设、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本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公费医疗工作;负责本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和统战、侨务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四、直属机构

  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执法大队),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局执法办案规范,统筹组织本局执法办案工作,分级分类查处辖区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案件;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五、派出机构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下设9个正科级派出机构,分别是:万顷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黄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横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东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大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榄核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南沙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珠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龙穴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上述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的领导下,负责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办理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员编制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编制149名,其中:行政编制2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20名。

  (一)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机关编制70名,其中:行政编制2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二)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执法大队行政执法配专项编制12名。其中:大队长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2名(副科级)。

  (三)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9个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7名,其中:所长9名、副所长18名,具体分配如下:

  万顷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横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榄核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珠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龙穴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各7名,黄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东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大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南沙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各8名。

  七、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挂广州市南沙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与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与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职责分工。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安全、酒类食品安全、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拟订餐饮业、酒类、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2.与区公安分局的职责分工。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发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区公安分局,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区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作出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3.与区农林局的职责分工。区农林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进行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涉及的运输、藏贮环节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活动的企业(如物流企业)监管。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种养殖环节引起的,应及时通报区农林局,区农林局应当立即在种养殖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区卫生计生局的职责分工。区卫生计生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工作,对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救治,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并对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会同区卫生计生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区城管局的职责分工。区城管局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依法依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

  (四)后勤服务人员数按现在职在岗人数16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

  (五)负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八、附则

  本规定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广州市南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广州市南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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