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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

来源:188bet注册 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9-30 14:23:00【浏览字号:

 

  穗南开管办〔2017〕1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88bet注册 办公室关于印发“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构建重点产业促进政策体系加快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产业新高地的意见》、《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188bet注册 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构建重点产业促进政策体系 加快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产业新高地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广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广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把南沙建设成承载门户枢纽功能的广州城市副中心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南沙产业发展环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要素资源,打造产业发展新高地,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将南沙打造成为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金融中心和高水平国际化城市,成为广东乃至华南地区扩大开放、联通世界门户枢纽的战略目标,坚持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和产业促进共性扶持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扶持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构建南沙重点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为产业发展提供系统性政策支撑,推动重点发展产业不断壮大、优势产业提升规模、新兴产业快速培育,形成与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功能相匹配的产业体系,打造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双轮驱动”的现代产业新高地,为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建设成承载门户枢纽功能的广州城市副中心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着眼世界产业发展趋势,瞄准重点发展产业的高端链条和环节,构建南沙重点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企业既可享受总部经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航运物流业、金融服务业、商贸业、现代服务业等专项产业政策的扶持,也可同时享受人才、用地、项目引荐等共性促进政策的扶持。

  (二)先进性原则

  结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全面梳理、整合、创新专项和共性产业政策,构建适应国家级新区和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需求的扶持政策体系。创新新兴产业园用地管理模式,有效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用房、用地、融资等难题。加大对高端人才的扶持,按其个人经济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企业高管人才还可在此基础上,从其个人经济贡献中获得一定比例额外奖励,对人才的奖励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三)针对性原则

  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针对企业落户、增资、研发、经营、上市等不同发展阶段,设置了奖励、补贴或股权投资等多种政策扶持。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可根据需要申请我区不同类型的政策扶持;对于区内不同部门同一类型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和我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市的政策要求我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我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给予更大力度的特惠扶持。对于从市内其他行政区迁入的企业,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便利性原则

  全面整合区内政策措施,其中重点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原则上按认定条件、落户奖励、经营贡献、高管人才、办公用房、企业上市、提升能级等模块,一个产业领域形成一个高度整合的政策文本。企业查阅所属领域的政策文本,即可获知所能享受的全部扶持。对于企业的扶持,将与企业的经济贡献、科技创新、能级提升等相匹配,设定明确门槛,给予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原则上应优于企业落户奖励。对于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即可获得扶持,确保企业对申报结果可预期。理顺政策统一兑现的工作流程。

  同时,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享受“一企一策”综合性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我区同一类型普惠性政策扶持。

  三、重点扶持方向

  (一)重点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的全球总部、亚太总部、全国总部,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上市发展,并在南沙办公集聚,打造国际化、智能型总部经济基地。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着力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给予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专项扶持,创新科技经费管理模式,大力促进专利发明、科技成果转化,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与环境。支持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发展,着力吸引一批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落户,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盘活闲置资源,推动制造业向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高端环节发展;引进一批资质较高的建筑龙头企业,鼓励企业提升资质,提升建筑业的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支持航运物流业发展,着力提升航运服务能级,加大对企业保税物流、船舶登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吸引国际船员培训、航运交易等现代航运服务业集聚南沙发展。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着力吸引一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企业、金融要素交易平台等落户;大力扶持企业上市,继续扶持做大融资租赁等新兴金融业态,推动高端金融集聚发展。支持商贸业发展,大力扶持大宗商品交易、整车进口、跨境电商等特色商业业态,推进商务商贸流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培育高端商贸业发展新动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吸引一批国际化的现代服务企业落户,吸引港澳台专业服务人士集聚发展,鼓励楼宇招商、平台招商,打造高端服务业发展新平台。

  (二)产业促进共性扶持政策

  吸引高端人才聚集,重点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加大航运、金融、教育、卫生、专业技术等领域人才引进力度,支持高端领军人才团队与项目发展,打造人才发展新高地。创新产业用地管理模式,在土地综合利用、产权分割转让、灵活供地、盘活存量等方面大胆创新,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新模式。加大项目引荐扶持,加大对投资促进服务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化招商渠道,着力提升招商引资的社会化水平。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政策统一兑现机制

  区政务办负责建立政策统一兑现机制,设立专属窗口接受政策申报,实现政策兑现“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各政策牵头部门负责优化奖励资金评审的集成服务,构建内部各部门、外部专家和专业机构集中评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扶持政策兑现的专业性、科学性、准确性。

  (二)落实部门主体责任

  明确部门分工,各重点发展产业扶持政策和产业促进共性扶持政策,均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政策编制、兑现审查及条款解释。区发改部门统筹做好政策体系修订,区财政部门统筹做好产业发展资金的保障。

  (三)确保新旧政策有序衔接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政策与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政策为准。对已按原有政策享受扶持的企业,在扶持期限内,若符合新出台政策的条件,按新出台政策予以扶持;不符合的按原有政策享受扶持。本意见由南沙开发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推动南沙新区、自贸试验区建设全面上水平,促进高端产业和人才集聚,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规范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区产业和人才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建设高端高质高新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包括总部经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航运物流业、金融服务业、商贸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产业政策以及高端人才、产业用地、项目引荐等产业促进政策领域的扶持奖励资金。

  第四条 产业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南沙区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南沙区注册运营的金融类机构,以及管委会、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含个人)。

  第五条 产业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促进产业发展升级。

  二、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产业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各领域产业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产业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或上述部门的委托机构所进行的评价、稽查、审计和检查。

  三、支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

  第九条 支持原则:

  (一)支持对象获得的产业资金支持应与其对我区高端人才集聚、科技带动、产业促进和经济发展贡献等综合影响力相匹配。

  (二)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获得的本产业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产业政策支持,如资金均由区级财政承担,按照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

  四、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产业资金实行“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申报机制,产业资金支持需由申报主体直接申请,申报主体按各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统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专属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公告和标准化收件清单要求,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申报材料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正式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结束,将审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办理支付手续并同时抄送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流程协调工作,采用限时办结制。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产业资金计划及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资料和拨款申请,进行查重复核后,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到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产业资金,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签订承诺函,承担全部责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产业资金的合规使用。

  五、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产业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扶持项目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应由申报主体按原渠道退回产业资金。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产业资金。如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产业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出台的有关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增强我区对总部型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吸引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型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部型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知名国际组织(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以授权形式在一个国家及以上的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获准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

  2.受其所属的国际组织(机构)总部授权,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开展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3.由国际组织(机构)全球总部委派的首席代表常驻我区。

  依法获准设立的港澳台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落户奖】

  (一)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三)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5年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二)对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并符合上述总部认定条件的,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三)对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累计5年的奖励(含已享受的奖励年份)。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

  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条 【人才奖】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其本部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七条 【企业上市奖】

  对于总部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境外等上市的,按照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分阶段合计给予总部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上市奖励。

  第八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享受广州市总部扶持政策并落户我区的总部型企业,区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南沙建成辐射珠三角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一条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二条 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连续3年,以该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获得的市、区两级总补助资金为标准,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

  第五条 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第六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区科技经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支持方式,在审核或评审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安排扶持资金。

  第七条 对区内机构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的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200万元。领军人才团队项目不受此限额限制,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入和建设

  第八条 对国家科研机构、境内外知名高校或世界著名科学家在南沙区单独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5年),采取前资助、后补助和股权投资方式,分期合计投入最高1亿元的建设运行费,经费构成包括:

  (一)最高2000万元落户奖励;

  (二)最高3000万元科研条件建设补助:包括仪器设备、场地租金补贴、科研场地建设或购置等,详见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三)最高20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包括科研经费补贴、学术会议补贴、科研项目配套等,详见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四)最高3000万元成果转化资助:包括孵化企业融资奖励、科技服务奖励、创业大赛补贴、直接股权投资孵化企业等,详见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对围绕实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大扶持力度。

  第九条 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内租用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给予补贴,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我区现阶段重点发展或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在南沙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后,按照建设单位投入资金总额度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十一条 被国家、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末在岗全职科研人员情况,按博士学位人员每人8万元、硕士学位人员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补贴,每个研发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面向市场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每个新型研发机构单一年度该项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围绕自身核心技术孵化并在南沙区注册的科技企业,获得社会创投基金投资的,按其获得的创投基金投资额的50%,给予该创新创业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主办或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规模不少于100人的大型论坛活动、学术会议,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十五条 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在南沙区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领域创业大赛的,根据创业大赛的投入、规模、影响力和成效,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十六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中国科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国家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100%配套;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市级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分别给予70%、50%配套。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配套额度为50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各级科技部门的项目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予以配套。

  四、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对紧密结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集聚优质创新创业资源、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特色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八条 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或新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区内办公场地,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智能制造项目及经广州南沙开发区招商项目协调小组工作例会审定的重点科技招商项目,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鼓励孵化器以租金折价入股的方式参股投资在孵企业。在孵企业入驻后3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退出孵化器的,孵化器可按退出企业实际应发生的租金总额50%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科技众包平台、科技众扶平台、科技众筹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满足具体运营内容相关规定的要求,按其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区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搭建检测认证创新支撑平台,面向科技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生产制造、市场准入等过程所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200万元;新获得省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100万元。

  五、利用科技金融手段促进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设立首期规模5亿元的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选定投资的南沙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形式参与共同投资。

  第二十二条 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8年的股权投资支持。在5年内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则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对在区内注册运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信贷支持:区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与有关银行合作共担风险,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合作银行可为每家科技型企业提供最高2000万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贷款贴息补助: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申请当笔贷款基准利率的100%,对该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专利创造与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资助12000元/件;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对于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前5件额外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专利奖的资助。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专利奖项时,仅对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知识产权贯标的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

  第三十条 对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每年给予3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依法在区内注册成立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第三十三条 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在授权后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推动航天航空、先进装备、船舶、信息化、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军事技术成果转向民品产业化。对相关成果形成的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引进重大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项目落户南沙,促进现有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建筑业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

  第二条 【总部企业奖】

  满足以下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之一的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南沙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3.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第三条 【落户奖】

  (一)对新落户的外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拨付。

  (二)对新落户的内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世界1000强企业投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拨付。

  (三)对新落户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一)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年度新增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低于8%的,或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8%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度新增经济贡献10%的奖励。

  (二)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年度总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以年度总产值为基数,给予0.05%的奖励;年度省内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以年度省内产值为基数,另给予0.1%的奖励;对年度省内产值增长的部分,以此为基数,另给予0.1%的奖励。上述奖励金额以1000万元为上限,且不超过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80%。

  第五条 【提升能级奖】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提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得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提升能级奖。

  第六条 【人才奖】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新落户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其本部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4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不超过250万元;其本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对新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支出)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亿元。

  (二)对现有制造业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等转型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予以资金补助。

  1.对于应用智能装备、机器人、工业大数据、增材制造等手段推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其他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制造业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九条 【技改后奖补】

  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后奖补力度,对实施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项目完工前一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从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给予企业对我区年度新增经济贡献80%的奖补。

  第十条 【产业联动发展奖】

  鼓励区内制造业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区内制造业企业购买区内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年度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资金配套】

  对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的专项资金(包括不限于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扶持的制造业企业,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其他扶持】

  引进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的中介机构,或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在科技创新、人才扶持、产业用地和企业上市等方面,可享受南沙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推动航运物流要素集聚,推进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和国际航运枢纽主要承载区建设,营造良好的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

  (二)注册地不在南沙但在南沙开展业务的航运物流企业,可以享受本办法特定条款规定的奖励。

  (三)本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总部企业奖】

  满足以下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之一的航运物流企业,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南沙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符合本办法扶持范围的企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 【落户奖】

  (一)对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万、20万、50万、100万TEU的新落户船公司分别给予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100万、200万TEU的新落户船公司分别给予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对注册在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设立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度)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二)对于办法实施之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航线奖】

  (一)对注册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外贸航线(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外贸航线(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

  (二)汽车贸易企业通过滚装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每挂靠一次给予20万元的航线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注册地不在南沙的企业开通航线并经南沙汽车口岸通过滚装船运输的,对港口公司按照每挂靠一次给予10万元的航线补贴,港口公司因单个企业年度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第六条 【集装箱补贴】

  (一)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25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1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物流补贴】

  (一)对年度代理经南沙港进出口外贸重箱超过2000TEU的货代公司给予奖励。其中,进口外贸重箱、出口外贸重箱按每TEU分别给予10元、50元的奖励,对在南沙集拼且外贸数据统计在南沙的外贸出口重箱,每TEU给予100元的奖励。

  (二)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支持报关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实现报关单量超过5000份(不含跨境电商报关单量),业务排名前20的报关企业予以奖励。

  (三)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船代企业做大做强,对业务排名前10的船代企业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设立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海陆货运通道。对经口岸部门认可的经营者给予每集装箱(含20’和40’)或陆路运输每班次货车补贴300元,每家经营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仓储补贴】

  (一)对在我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对在我区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仓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对于注册地未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仓储设施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单个企业租用仓库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仓储补贴,仓储设施经营单位因同一家租用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船舶交易奖】对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平台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1‰给予补贴。其中,国内内河船舶不超过50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不超过1万元/艘,国际船舶不超过10万元/艘。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交易补贴。

  第十条 【国际船舶登记奖】

  (一)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非老旧运输船舶),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奖励。

  (二)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

  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奖】

  鼓励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检验奖】

  鼓励具有国际船舶检验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检验的,按5000元/艘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国际海员培训奖】

  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并在南沙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国际海员外派奖】

  鼓励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4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人才奖】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上市奖】

  对于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境外等上市的,按照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分阶段合计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上市奖励。

  第十七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航运公司要承诺该船5年内不能办理船舶注销登记;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金融要素资源,打造“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枢纽和国际化创新型金融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条 【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10亿、20亿、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融资租赁企业,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1.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2.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3.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其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5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30%的奖励。

  4.退出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退出时一次性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的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注册在南沙的金融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人才奖】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注册在南沙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落户及认定的金融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七条 【要素平台业务奖励】

  对于落户在南沙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引进并在南沙注册的会员企业,从会员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中提取10%奖励交易平台企业。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融资租赁产业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一)对于未享受落户奖及经济贡献奖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等,对相关业务给予扶持。

  1.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2.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机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3.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5%(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4.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5.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上市奖】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五)构建南沙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建设新三板高成长企业孵化集聚区,通过搭建信息服务系统、上市路演中心、高端论坛,及对上市企业业务发展、办公用房购买和租赁等提供便利化等措施,集聚上市企业。

  第十条 【用地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金融服务业用地供应。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要素资源,促进我区商贸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进出口等商贸企业,以及开展跨境电商、平行进口汽车等外贸新业态业务的企业。

  第二条 【总部企业奖】

  满足以下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之一的企业,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南沙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符合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2.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3.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三条 【落户奖】

  (一)新注册的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新注册的零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注册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一)年度销售额3亿元(含)以上,且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批发企业,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40%的奖励。

  (二)年度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零售企业,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40%的奖励。

  (三)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40%的奖励。

  (四)对新设的年服务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服务贸易企业或经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前三年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原有企业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五)对年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5%及以上增长的国际贸易企业(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国际贸易企业除外),该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交易平台补贴】对设立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年度交易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补贴。租赁场地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自建展示项目的,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2%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奖】

  (一)对在我区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交易额达2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对业务规模排名前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对实现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超2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幅超过30%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幅超过50%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交易结算在南沙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区外开设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O2O)展示体验店的,每设立一家体验店并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鼓励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我区,对当年培训量累计超过100人次的培训机构,按300元/人次标准予以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平行进口汽车补贴】

  (一)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从南沙口岸进口整车,享受每辆3000元的补贴。

  (二)积极引进大型汽车整车进口贸易企业集聚南沙,鼓励支持利用南沙口岸开展整车进口业务。对未在南沙注册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区内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从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供应链服务平台按照每辆500元给予补贴,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获得的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在我区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平行进口汽车综合展贸平台的企业,开业运营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

  (四)对在南沙举办进口汽车展览会,且会展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参展的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台,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汽车展会补贴。

  (五)对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自主申请并取得汽车进口3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车型2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八条 【资金配套奖】

  (一)对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按照其获得的扶持金额分别给予1:1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企业或园区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较高额度奖励。

  (二)对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九条 【人才奖】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促进现代服务业及高端要素在南沙集聚发展,推动粤港澳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或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企业除外)。适用范围:基础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性服务业;重点包括信息服务、专业服务、专业会展、文化创意、教育医疗等行业及其他带动能力强的功能型、平台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总部企业奖】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南沙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3.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4.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6.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7.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四条 【落户奖】

  (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1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

  (二)专业服务。

  1.对于在我区新落户注册或经认定的会计、律师、公证、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的,根据企业的规模和业绩,经评定给予落户企业20-200万元的落户奖励(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评定相应的奖励级别)。

  2.对于在我区落户注册或经认定的国际及港澳台的会计、律师、公证、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的,根据企业的规模和业绩,经评定给予落户企业一次性50-500万元的落户奖励(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评定相应的奖励级别)。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二)对于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从2017年起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第六条 【人才奖】

  (一)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二)由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评定我区的国际及港澳台专业服务专才,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办公用房补贴】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八条 服务平台

  (一)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根据其引进的在南沙新区注册的非总部会员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的10%对交易平台予以奖励。

  (二)对自持可依法对外经营商务办公物业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二次招商平台给予平台服务奖,按所属平台招商进驻我区新增入统企业计算,每新增一家一次性奖励该平台5万元。

  (三)对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明显的其行业管理作用的服务业行业协会, 经评定给予每年补助经费50万元。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培训项目或专业培训机构建立现代服务业急需的人才培训和实验基地,经评定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五)每年安排2000万元重点对专业论坛、赛事运营机构、行业协会等现代服务业机构在南沙发起主办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类论坛、赛事等活动进行扶持。

  第九条【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全面深化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各类人才集聚,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高端领军人才引进计划

  对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安家补贴或最高200平方米人才公寓。

  二、实施骨干和高管人才贡献奖励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三、加强人才住房保障

  建设人才公寓,打造国际人才社区,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对未享受安家补贴、住房补贴的人才,可安排入住人才公寓。高端领军人才中的杰出专家最高200平方米,优秀专家约120平方米,青年后备人才约100平方米。上述高端领军人才可申请10年免租入住,其中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区工作满10年后,可无偿获赠所住人才公寓。骨干人才及储备人才最高100平方米,可按标准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港澳及外籍人才优先安排入住国际人才社区。

  四、实施高学历人才补贴

  对新引进落户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人才发放住房补贴,其中本科生2万元,硕士研究生4万元,博士研究生6万元。对引进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10万元和每年8万元的生活补助,出站后留在南沙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

  五、引进教育卫生人才

  给予国家级、省级优秀教育人才、名校校长、重点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等高层次教育人才最高500万元安家补贴。给予国家级、省级优秀医疗人才、名中医、重点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医疗人才最高500万元安家补贴及最高6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六、引进行政管理人才

  探索实施特聘行政管理人才制度,聘请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参与政府事务,实施聘期管理和市场化薪酬待遇制度。

  七、鼓励航运专业人才集聚

  对符合条件的航运经纪人才、海事法律人才、航运金融人才、航运保险人才、高级海员等航运专业人才,每年安排一定数额入户指标,优先办理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入户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国际海员给予个人贡献奖励,奖励金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

  八、提高专业技术及高技能人才培养水平

  设立“南沙专才奖”、“南沙工匠奖”,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对具有突出专长或技能的人才颁发“南沙金牌专才奖”、“南沙金牌工匠奖”,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开展专业技术、技能等级提升补贴资助,对参加考试或认证取得职称、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给予每人最高5000元补贴。

  九、支持高端领军人才“团队+项目”

  对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不封顶。

  十、实施创业投资人才奖励

  对注册在南沙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补贴。

  十一、支持院士、博士后科研平台建设

  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开办经费资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分站),给予3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新设立的省、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工作成绩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十二、实施人才引进引荐奖励

  鼓励人才中介组织引进和引荐人才,对成功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十三、推进人才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化

  实施自贸区出入境便利化措施,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程序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在区内企业工作满4年,每年居住超过6个月的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区内直接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直接审批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对区内首次办理商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不受纳税额限制,对科研机构办理商务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

  十四、落实人才市民待遇

  直接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统筹解决各类人才市民待遇。创业投资人才、市场化认定人才、专业技术或技能人才,符合条件可直接办理入户。经自贸区南沙片区认定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可直接办理广州市人才绿卡,在不改变原籍和身份的基础上享受广州市市民待遇。

  十五、提供高端人才专属定制服务

  对符合条件人才发放高端人才卡,持卡人可享受子女优先入学、本人及家属入户、便捷通关、优先就医、免费体检、消费优惠等12项优质服务。优先安排高端领军人才子女入学,其中,杰出专家与优秀专家子女可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一所公办学校申请就读,青年后备及其他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学校,予以优先安排。

  本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措施由南沙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科学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我区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聚焦培养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高端化,切实解决新兴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新兴产业园的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园区内涵

  (一)园区定位

  新兴产业园是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具有高技术支撑和创新管理模式的外贸产业、高技术立体仓储与物流产业、高端生态旅游产业、数据应用产业等有利于南沙支柱产业发展转型和经济枢纽成熟的产业类型为主导产业,以设计、创意、研发、品牌、营销、结算等产业链“两端”环节为主要业态,以能耗低、污染少、附加值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功能复合、设施共享,适宜创业、生活、交流的新型产业社区。新兴产业园是集产业、办公、住宅、商业功能为一体的产业综合体。严格限制一般性成规模生产、制造等产业链“中间”环节(用于研发和试验场地除外)进入园区。对于当前未预见的新兴产业,允许园区投建方召开同行评议会进行认定,并报区发改局牵头会审审定,纳入新兴产业分类名录。

  (二)用地功能

  新兴产业园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混合利用,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物可兼容多种功能,建筑物使用功能符合用地性质,园区以产业功能为主导用途(主要为产品设计、创意、研发、试验、成品展示等用途),可按规划适度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办公、住宅建筑面积,并保证足够的公建配套设施面积。

  (三)园区准入条件和认定办法

  新兴产业园区投建方根据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和园区产业定位,制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进驻园区企业认定办法,并报投资贸易促进局牵头会审审定。

  二、土地储备

  (一)优先安排新兴产业发展用地

  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根据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的实际,充分发挥用地预申请政策作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新兴产业园区适度倾斜,地块的区位优先满足预申请新兴产业规划要求匹配的区位。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受理新兴产业园用地预申请主体,安排的新兴产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通过预申请企业。申请材料应该包括用地计划、园区发展定位与发展计划、产业市场发展报告以及其他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审定和同行评议需要的材料。

  (二)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1.构建低效用地腾退机制。根据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产能低下,圈而不用等低效用地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收回计划。利用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新兴产业园,统一纳入政府储备。鼓励原土地权利人提供土地用于新兴产业园开发,对其前期投入按不低于城市更新政策中政府收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以收储时点的城市更新相关政策为准)。

  2.鼓励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等权属证件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新兴产业园。土地权利人应根据经批准的新规划建设方案,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用途变更为新兴产业园综合用地,按照申请缴交出让金时点、新旧用途市场评估价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或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园区规划要求

  (一)规划要求

  新兴产业园区规划由参与竞标的园区投建方编制,园区规划需满足现行“三规”要求。园区规划要考虑新兴产业园主导产业类型对区位、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作为供地优先匹配的参考条件。

  (二)规划条件

  在不低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最新版)规定的相应容积率要求下,新兴产业园区内产业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园区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产业和办公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园区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5%;住宅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园区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园区总用地面积的15%,住宅用地应适当集中,合理安排布局,与园区的产业用房及周边的产业用地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

  (三)用地规模

  新兴产业园可分期供地,首期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公顷以内,整体规划控制一般不超过80公顷,用地指标满足《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最新版)规定要求。对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需要在编制规划、项目计划时提出预留发展用地需求及其发展规划,待上期用地按规划要求建设并通过供后评价,由园区投建方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下期用地申请;根据市场需要,允许修编下期用地项目投建规划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同行评议,对通过评议的用地申请,予以出让预留发展用地。

  四、土地供应

  新兴产业园土地供应,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土地市场规范运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土地供应要求

  参与新兴产业园土地供应项目的竞买人要求在竞买时已满足对注册地址的要求。同意遵守项目投资协议等规定的在竞得地块后,对产业类型定位、注册资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以及供后评价等约束性指标的要求。提交相应用地的园区总体规划、园区项目准入条件与管理办法、入园企业认定办法等技术方案,作为竞标的一部分。

  (二)土地供应方式

  1.新兴产业园一般采用公开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可根据项目情况设定产业类型、注册地址,以及依据产业类型设定注册资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供后评价等区招商部门商定的竞买要求。

  2.新兴产业园也可采用公开招标出让方式供地,招标内容一般由商务标、技术标和地价标组成。也可以先公开对技术、商务部分招标,中标人再通过拍卖方式竞拍土地。商务标权重一般不得低于30%,不高于45%,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实力、历史业绩、招商计划、园区业态、产业分析、投资计划、园区管理、经营服务等方面内容。技术标权重一般不低于45%,主要包括各用途控制比例、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项目总体架构及技术解决方案方面内容。

  3.鼓励“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以公开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租赁土地进行建设,首次租赁期同产业园区评估期,租金可一次性缴交或按年度缴交,具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办理。期满通过供后评价,符合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再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三)出让金管理

  1.地价标准。公开出让的起始价原则上为公开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

  新兴产业园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格按用地类型的市场评估价执行。

  符合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区鼓励发展新兴支柱产业的产业园,出让起始价格按上述新兴产业园综合用地计算地价的70%综合拟定。

  2.地价缴交。新兴产业园项目可以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额不得低于出让成交价款总额的50%,余款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缴清。

  3.鼓励新兴产业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使用规划方案应明确列入园区规划方案,不得私自变更,不计算土地出让金。

  五、园区建设

  (一)存量用地的开发建设

  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新兴产业园的,应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报建和实施建设改造。

  (二)开发进度和时序监管

  新兴产业园可结合招商引资和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开发进度,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2年内,先行实施园区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新兴产业园区内产业类设施的开发应不迟于非产业类配套设施的开发。

  (三)违法建设监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其进驻企业不得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四)建设监管说明

  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园区开发投建的开、竣工时间,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建设的项目,根据建设延迟量,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运营监管

  严格落实园区定位中环保和安全监管方面的要求,将运营监管工作纳入园区开发建设的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加强对园区投建方及进驻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监管,促进园区环保、安全与发展相协调。进驻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要求落实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若违反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要求且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由园区投建方责令其退出园区。

  六、园区土地使用

  (一)出让限定条件

  经供后评价达到要求的园区,方可销售产业、办公和配套住宅。

  买卖与租赁条件。园区内产业、办公和配套住宅房产、公寓等的租售仅面向进驻园区的企业(非个人)。

  (二)产权登记发证

  新兴产业园应按规划要求和竣工验收实际用途进行房地产确权登记。根据规划竣工验收图件及批文确定规划功能为产业、办公和配套住宅用途的,可按照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墙体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新兴产业园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期限最高为50年,园区内商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园区配套服务设施和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可分割登记及转让。

  (三)买卖与租赁

  园区内房地产出租、出售应按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办理。新兴产业园区内已确权登记的房产且经评价达到要求的,可以按幢、层、套、间等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产业、办公和配套住宅房产。园区投建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园区内房产出售、出租、转租、转让、抵押的限定性条件。

  1.园区产业和办公、住宅用途房产的受让人(含再次转让)须是在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已进驻园区。

  2.园区配套住宅依照国家、省、市现售商品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销售价格、交付方式等由园区投建方自行制定,且必须明确告知产品的使用期限、权利范围等区别于园外房地产产品的要素特征。

  3.园区产业、办公和配套住宅房产用于出租和自用的比例不得低于相应用途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用于出售的比例不得高于相应用途计容总建筑面积的80%。

  4.园区出售前后的物业管理由园区投建方负责落实。

  5.对于已进驻园区的企业,出现撤出、注销等情况,其所购置的相关物业可以转让给园区其他已进驻或新进驻的企业,无法转让的由园区投建方按其原购买成本价回购。

  (四)买卖与租赁监管

  园区投建方应当在出售房产前,将拟出租和出售的房产单位列表报送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备案,租售单位列表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更改。出售、出租与转让、转租的数据信息纳入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房产交易信息库进行动态监管。经审核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或租赁备案登记。

  七、园区供后评价

  (一)供后评价要求

  新兴产业园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中应约定在用地供应后原则上不超过6年实施供后评价,对时间有特殊要求的产业类型按照竞标时制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现有产业园参与认定新兴产业园的对象,以认定通过时间为评价期起点,申请提前供后评价时评价期不得少于2年。

  允许新兴产业园投产后提前申请供后评价。

  供后评价由区产业园区开发办牵头引入专业第三方对园区实施供地后评估。具体实施办法与评价标准由专业第三方制定并会同供后评价工作小组完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新兴产业园投产后,按照合同约定评价期限,截止前3个月提交评价资料,由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评估。

  (二)供后评价结果处理

  对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用地的园区,园区经评价未达到要求或逾期未进行评价的,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补充支付出让成交价款总额的40%,并需要进行下期用地评价,整改两次仍未通过供后评价则启动退出机制,实施园区物业公开转让,转让以园区当前定位和相应约束标准为前提,无法转让的园区由区指定国有企业按原建设成本价回购。

  对于园区投建方受让用地时,享受了土地出让金优惠,但供后评价没有认定为优秀等级但达到合格等级的情况,按原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40%退回土地出让金给土地出让方。

  逾期未进行评价或经评价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整改,整改最高不超过两次,单次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启动退出机制。园区分期供地的,上期用地未通过供后评价的,不得供应后续各期用地。

  对于通过“租让结合,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用地的园区,供后评价未达到要求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内逾期(至评价结果通报后六个月内)未达到评价整改要求的,采用责令园区承租方六个月内转租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或区指定国有企业接手运营,并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则上园区定位不可变;逾期未转租者,租赁方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收回园区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合法合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原建设成本给予园区承租方补偿。园区已进驻企业的管理由后续园区承租方按照园区进驻条件等办法管理。

  (三)供后评价说明

  评价资料由园区投建方统一提供,园区投建方要协调企业积极配合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对于发现企业提交资料虚假的情况,无需参与供后评价,则评定为不合格,企业引入南沙区企业黑名单。对于园区投建方虚造审查资料的情况,园区供后评价评定为不合格,园区投建方引入南沙企业黑名单予以公告。对于上述企业,5年内不得进驻或参与新兴产业园开发以及享受其它政府专项扶持计划。

  八、适用范围及说明

  本意见中政策条款仅适用于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兴产业园用地的管理,包括新增新兴产业园、通过申请认定的改造型新兴产业园。

  对于现有产业园认定为新兴产业园,需要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园区现有运营历史、改造计划、申请理由及其它认定需要资料,通过认定的园区,按规定补交相应时点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手续。

  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均接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应时点发布实施的土地房产政策约束。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意见由南沙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化、专业化的招商工作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化招商渠道,促进一批重大创新型、功能型项目集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具有引进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经验,为南沙提供第一手项目信息,协助促成项目落户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

  (一)注册资本1千万人民币及以上;

  (二)具有引进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千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招商业绩;

  (三)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方和合资方等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条件

  本办法所指项目应符合南沙招商引资鼓励导向的,在南沙购买或租赁土地、厂房、写字楼等用于项目建设或办公,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我区新设立的,并为南沙带来经济贡献的总部经济、高端制造、航运物流、科技创新、产业金融、高端商贸和现代服务项目,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内资项目。

  第三条 奖励金标准

  引荐奖按项目注册资本实缴额的3‰予以奖励,如为第二条(一)的项目,按项目注册资本实缴额的3.3‰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金支付方式

  奖励金需在项目总注册资本实缴30%后,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给引荐方:

  (一)内资项目:需在项目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项目引荐奖励金额后,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的比例进行支付。

  (二)外资项目:按照项目注册资本实缴的比例进行支付。

  第五条 备案程序

  (一)引荐方备案

  投资咨询机构需向南沙招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机构备案,经认定后成为南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方,还需对引荐行为合法性、材料真实性、与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承诺。

  (二)引荐项目备案

  引荐项目的认定采取委托备案制,需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委托证明,经相关备案程序进行项目备案认定。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方,引荐方需在引荐项目注册前完成项目备案。

  第六条 奖励金申请

  (一)引荐方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后可随时申报奖励资金。

  (二)引荐方取得的引荐奖,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第七条 为我区引进带动性强、经济贡献突出的重大项目的其他社会机构,其项目引荐奖励另按有关程序申报,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八条 引荐方引荐的项目若出现严重经营异常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该项目的引荐奖励。

  第九条 对于恶意包装项目、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引荐奖励、与项目引进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违规套取引荐奖励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引荐方,一经发现,引荐方公司及法人代表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备案资格,且不予奖励;已给予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引荐方备案资格实行年审管理,若引荐方在备案成功两年内无实际开展任何项目引荐工作的,自动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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