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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首批人才公寓配租公告

来源: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日期:2018-08-29 14:34:00【浏览字号: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我区正式推出南沙区首批人才公寓。

  一、房源情况

  我区首批人才公寓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三姓路晴海岸小区内。本批人才公寓共计332套,其中高端领军人才51套,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281套。若高端领军人才房源有空余,在保留少量机动房源(不少于10套)的基础上,可向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分配。房源基本情况见下表:

  332套人才公寓房源情况表

楼号

房号

户型

面积(㎡)

套数

备注

1

04户型

四房两厅两卫

131.79

17

高端领军人才公寓

2

03户型

四房两厅两卫

131.79

17

3

04户型

三房两厅两卫

113.84

17

3

05户型

三房两厅两卫

112.66

17

骨干人才公寓与储备人才公寓

5

04户型

三房两厅两卫

114.01

25

05户型

三房两厅两卫

111.20

25

6

05户型

三房两厅两卫

113.20

25

11

03户型

四房两厅两卫

136.18

21

04户型

三房两厅两卫

110.28

21

12

03户型

三房两厅两卫

109.68

21

10

01户型

三房两厅一卫

88.2555

21

03户型

三房两厅一卫

93.4578

21

06户型

三房两厅一卫

88.5381

21

02户型

两房两厅一卫

77.4636

21

04户型

两房两厅一卫

78.1369

21

05户型

两房两厅一卫

78.1788

21

合计

/

/

34855.1947

332

 

  二、分配对象

  我区的人才公寓分配面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经认定的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人才公寓保障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单位不提供住房。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南沙区认定持有A、B、C证的高端领军人才;

  2.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无代缴情况)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在本市未转移或出售过住房(经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未享受过区财政发放的安家补贴、住房补贴、房改房、解困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经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除外)。

  经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可予以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三、分配原则

  人才公寓配租要服务于区域项目发展和吸引人才进驻需要,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高端领军人才

  凡是被认定为我区高端领军人才,符合申请条件的,均予以配租。

  (二)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

  1.当满足人才公寓配租条件的申报数量小于本次分配房源总数时,对满足条件的申报需求予以全额配租。

  2.当满足条件的申报需求大于房源总数时,予以确定配租比例后配租。配租比例计算方式:本次可分配的房源套数/符合配租条件的申报需求总套数。

  用人单位可配租房源套数计算方式:单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报需求总套数×配租比例,计算结果采用向下取整方式确定最终配租数量(如:2≤计算结果<3,最终配租数量取2)。

  3.因重要项目招商引资需要,经人才安居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可以对其人才公寓配租工作予以优先安排。

  4.经企业提出申请,人才安居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确对企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才,可予以适当放宽配租资格、配租标准及租金缴纳标准。

  (三)其他

  因我区首批人才公寓房源中,最小户型房源面积已超出《人才细则》规定的“储备人才可申请入住的最高60平方米人才公寓”标准。因此,除高端领军人才将公寓配租到个人外,其它类型人才只核定本次可配租给申报单位的人才公寓数量。

  四、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标准

  (一)租金标准

  1.高端领军人才免租入住。

  2.骨干人才以及储备人才按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70%确定基准租金标准,按 17.5 元/平方米·月执行。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方式缴交。

  (二)租赁保证金标准

  租赁保证金按3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收取,交至人才公寓受托管理单位——广州南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端领军人才免交租赁保证金。

  (三)物业管理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为2.5元/月·平方米,从领取人才公寓钥匙之日起计,交至晴海岸小区物业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沙晴海岸分公司。

  五、分配程序

  (一)申请

  高端领军人才自主申报,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二)审核及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区委组织、区国土规划、区人社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符合承租南沙区人才公寓条件通知书》,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上对申请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承租南沙区人才公寓异议申诉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异议申诉。经查异议属实的,不能获得配租资格。

  (三)选房及配租

  公示期满后,申请对象参加选房。高端领军人才优先配租,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采用人才评分制与申报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单位申报骨干人才租住需求,一人计20分;单位申报储备人才租住需求,一人计10分。以此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分,评分高的优先抽签抽房,评分相同的,则依据其申报时间先后,先申报的优先选房。

  (四)签约及办理入住

  选房结果公示期满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承租单位与承租个人发出入住通知书。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单位凭租金、租赁保证金缴费证明办理入住手续。高端领军凭入住通知书直接办理入住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且无特殊情况说明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其房源统一纳入下一批人才公寓房源,同时,该申请人的配租资格作废,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备案

  承租单位在获得住房后,将本单位的公寓分配方案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示,应按方案及时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人才公寓受托管理单位在签约后将最终入住人员名单等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录入登记,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六、退出与监督

  (一)退出

  承租南沙区首批人才公寓住房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受托管理单位可要求承租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住房,且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追溯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人才公寓申请:

  1.因单位注册地迁出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

  2.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人才公寓的;

  3.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细则规定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空置的;

  5.累计2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6.擅自转租、互换、出借的,擅自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改变人才公寓使用功能的;

  7.承租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在本区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对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

  8.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人才公寓受托管理单位投诉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定严格保密,并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经核查,投诉或举报内容属实的,取消本次配租资格,已配租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并责令其退出。

  七、时间安排

  本次人才公寓分配时间安排详见下表:

 

工作流程

时间安排

房源点开放参观

2018年8月31日-9月6日

网上预申请

2018年8月31日-9月19日

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018年8月31日-9月27日

资格审核结果公示

具体以网站公布时间为准

摇号分配

具体以网站公布时间为准

  八、温馨提示

  (一)申请对象可自行前往房源点参观,地点:广州市南沙街环市大道南三姓路晴海岸小区4栋106号南沙首批人才公寓服务中心,时间:8月31日至9月6日早上9:00--11:30,下午3:00—5:00,电话:020-39033360。

  (二)有意申请南沙首批人才公寓的个人(单位),可通过访问http://www.zcdx.gov.cn登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进行网上预申请,网上预审通过后,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到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E栋3楼60、61、62号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政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39053010。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如需了解本次人才公寓分配的相关情况,可登录南沙区政府网站、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查看详情,或拨打南沙区住房保障部门咨询电话:39078056、39912016。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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