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发布日期:2016-11-17【浏览字号: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的40种农药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绳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八氯二丙醚、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产品、甲磺隆单剂产品。
禁止销售和使用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
二、蔬菜上禁止使用的52种农药
(一)全面禁止使用的40种农药。
(二)还禁止使用以下12种农药:
甲拌磷、克百威(呋喃丹)、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硫丹、灭多威(万灵)、涕灭威、硫环磷、灭线磷(丙线磷、益收宝)、内吸磷、氯唑磷。
三、果树上禁止使用的51种农药
(一)全面禁止使用的40种农药。
(二)还禁止使用以下8种农药: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三)柑桔上还禁止使用以下农药:
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万灵)。
四、自2016年7月1日起,禁止或限制销售、使用的5种农药
1、自2016年7月1日起, 禁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2、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3、自2017年7月1日起, 禁止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五、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任何农药产品使用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处以无期徒刑;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处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