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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

来源:发布日期:2016-07-13 10:20:00【浏览字号:

1.行政审批事项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3.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县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并予公布。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开张贴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挂图或名录

4. 办事条件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3. 有完善台帐制度;

4. 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5. 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5.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经营利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经营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四)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五)证明国家二级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复印件):

(1)属于猎捕所获的野生动物,提供批准文件和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2)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

(3)属于进口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批准进口文件和允许进口证明书;

(4)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

6.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南沙区农林局,区政务中心农林局窗口

7.审批办理主体

南沙区林业园林科

8.审批程序

1、申请人申请单位或个人到区政务中心农林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业务科室根据申请人材料到现场现场察看、审查复核材料; 

3、部门审核、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9.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10.审批收费

不收费

11. 收费依据

 

12.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机构:南沙区林业园林科;   咨询电话:39078158;

投诉机构:南沙区农林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

13.办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四(09:00-12:00,13:00-17:00) 

周五(09:00-12:00,13:00-15:30) 

地点: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E栋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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