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日期:2016-07-13 10:32:00【浏览字号:大中小】
1.行政审批事项 |
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3. 办事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
4. 办事条件 |
(一)调运检疫: 1、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或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验,确认合格; 3、经除害处理合格。 (二)产地检疫: 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期间或者调运前,经检疫发现无植物检疫对象,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 |
5.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该事项包括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两项: 一、产地检疫:《森林植物产地检疫报检单》及申请人证明材料; 二、调运检疫: 1、《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报检单》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产地检疫合格证》或《除害处理合格证》;如果是进口后转调运外地的货物或外地调入本地后再次调往外地的货物,还须提供出入境检疫机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或原调出地签发的检疫证书;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 |
6.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南沙区农林局,区政务中心农林局窗口 |
7.审批办理主体 |
南沙区林业园林科 |
8.审批程序 |
1、申请人携带审批材料到区政务中心农林局窗口提交报检 2、业务科室根据申请人材料到现场进行检疫工作 3、经业务员检疫、部门审核、领导审批后,适合条件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注:对本省范围内的调运,由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出省的调运,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9.审批时限 |
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10.审批收费 |
1.调运检疫: (1)苗木(包括花卉、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按货值的0.8%收取(收费起点额0.5元); 2.产地检疫: (1)苗木(包括花卉、观赏苗木)按货值的0.4%收取; |
11.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和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林[1993]9号文 |
咨询机构:南沙区林业园林科; 咨询电话:39078158; 投诉机构:南沙区农林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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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办理时间及地点 |
时间:周一至周四(09:00-12:00,13:00-17:00) 周五(09:00-12:00,13:00-15:30) 地点: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E栋13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