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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占用林地审批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6-07-14 10:28:00【浏览字号:

1.行政审批事项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278号)

3.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278号)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4. 办事条件

  (一)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5.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林权证等林地权属证明及平面图

3.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具有林业调查资质单位编写)

4.使用林地申请表

5.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6.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选址、用地预审、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凭证)

6.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南沙区农林局,区政务中心农林局窗口

7.审批办理主体

南沙区林业园林科

8.审批程序

1、申请人申请单位或个人到区政务中心农林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业务科室根据申请人材料到现场现场察看、审查复核材料; 

3、部门审核、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9.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10.审批收费

收费标准: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11.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12.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机构:南沙区林业园林科;   咨询电话:39078158;

投诉机构:南沙区农林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

13.办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四(09:00-12:00,13:00-17:00) 

周五(09:00-12:00,13:00-15:30) 

地点: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E栋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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