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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水务局
区环保水务局

区环保水务局

  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15〕101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15〕203号),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环保水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环保水务局),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根据《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办公室 188bet注册 办公室关于印发〈188bet注册 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南办发〔2015〕3号),设立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以下简称区环保水务局),为南沙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环保水务局与区环保水务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将原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环保水务局。

  2.将原区环境保护局、原区水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环保水务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涉水工程开工审批。

  2.取消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发。

  3.取消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4.取消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5.取消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审批。

  6.取消接驳市政排水管网核准。

  7.取消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组建项目法人的审批。

  8.取消水工程流域综合规划审核。

  9.取消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审核。

  10.取消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

  11.取消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处置方案备案。

  12.取消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备案。

  1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承接省下放的原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监管的建设项目日常环保监督管理权限(不涉及跨区域、跨流域建设项目)。

  2.承接省下放的新发、延续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

  3.承接省下放的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涉及围河占滩和岸线调整事项除外)。

  4.承接省下放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5.承接省下放的大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6.承接省下放的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

  7.承接市下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除省、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外;含省下放事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8.承接市下放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广州市管非重点排污(一般污染源)企业)。

  9.承接市下放的防治污染设施关闭、闲置、拆除审批(广州市管非重点排污(一般污染源)企业)。

  10.承接市委托下放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11.承接市下放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和供水、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广州市管项目除外)。

  12.承接市下放的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批中的临时许可证核发。

  13.承接市委托下放的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指南沙区组织实施的工程移动、改建、占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审批)。

  14.承接市下放的南沙区组织的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

  15.承接市下放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南沙区管理的河道、湖泊及水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

  16.承接市下放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除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它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或者广州市级立项开发以外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省下放事项“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17.承接市下放的接驳市政管网核准。

  18.承接市下放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除省、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外)。

  19.承接市下放的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备案。

  20.承接市下放的施工单位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备案。

  21.承接市下放的水利设施迁移、报废、维修审批(含重大水利设施)。

  22.承接市下放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包括省、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含省下放事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

  23.承接市下放的取水许可审批(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五万立方米以下)。

  24.承接市下放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水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编制环境保护和水务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规划及建设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和水务的论证工作。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污染投诉和污染纠纷处理;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统筹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区政府委托落实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协调、指导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查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实施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六)监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负责民用核技术应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等工作;负责拟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状况公报,发布环境信息,开展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

  (九)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环保应用技术示范工程。

  (十)负责统筹水务建设和管理,统一管理区内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排水许可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公报。

  (十一)主管区内河道、湖泊、水库、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人工湖),并组织指导整治;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排水(污)管网水量、水质的监测;审核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组织编制水环境治理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供水行业管理;执行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监督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村通水、改水管理。

  (十三)负责排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排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导农村污水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水务工程建设、运行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起草地方水务工程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实施的雨水、污水等排水管网建设除外)和维护管理职责。

  (十六)负责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十七)负责协调组织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负责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有关工作;负责环保和水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协调水事纠纷。

  (十八)负责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依权限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执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水务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推动环境保护和水务科技化、信息化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务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务宣传教育工作, 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负责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抢险和防低温冰冻工作;负责水库移民。

  (二十一)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环保水务局、区环保水务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机构编制、人事、党务、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督办、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信访、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新闻宣传、环境信息发布、编志、188bet老虎机 、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负责拟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状况公报,开展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负责推动环境保护和水务工作科技化、信息化工作;负责环保水务统计及综合分析等工作;负责环保水务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教育等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审批管理处。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改革具体工作;负责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备案等事项;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的环境保护工作;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以及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建设项目实施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依权限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排水许可制度;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

  (三)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环保水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执行及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和政策研究等工作;负责办理议案提案;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环保水务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及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负责组织检查河道、工程建设、水资源、供水、排水、水土保持等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承担落实全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统筹管理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水务管理处。

  负责统筹水务设施管理,统一管理本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组织编制水资源公报;主管区内河道、湖泊、水库、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人工湖),组织指导整治并提出整治需求;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排水(污)管网水量、水质的监测;审核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保障城乡供水安全;负责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供水行业管理,执行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监督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排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排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污水处理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负责环保水务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开展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抢险和防低温冰冻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工作。

  (五)工程建设处。

  负责编制环境保护和水务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规划及建设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和水务的论证工作;组织编制水环境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实施的雨水、污水等排水管网建设除外)的建设管理,负责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负责编制水务年度管理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水务资金的使用;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研究提出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政策和措施;指导、监督水务建设工程投融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起草并组织实施地方水务工程建设标准;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水务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农村通水、改水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水务设施除险加固。

  (六)环保监察大队。

  负责环境监察工作;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固体废物、民用核技术应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故、环境污染投诉和污染纠纷,依法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负责协调组织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实施;负责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水政监察大队。

  负责水政监察工作;对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水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水务设施保护管理、河道管理等水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负责供水、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供排水突发事件处理,协调水事纠纷,办理水事信访案件;组织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实施;负责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涉水规费的征收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环保水务局、区环保水务局机关编制37名,其中:行政编制1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环保监察大队大队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环保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广州市南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广州市南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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