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宏观经济管理、节能减排、投资、体制创新、人口发展、统计、价格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经济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建议;配合编制和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统筹协调全区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全区产业发展的战略、总体规划、重点产业规划和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发展;牵头协调全区《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合作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城市功能区发展。
(三)负责监测分析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检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发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信息。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协调拟订和落实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有关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统筹协调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等政策落实和后续政策争取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统筹投资计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统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力布局,组织重大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负责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审核上报工作;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负责审核并组织上报国家鼓励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申请;负责政府统筹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组织审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全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规划和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低碳城市建设;引导、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七)统筹全区能源发展,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落实节能减排、监督工作,衔接能源总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协调能源产业的发展。
(八)负责全区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人口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区价格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列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服务收费;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审批重要公用事业价格;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管理价格鉴证工作。
(十)承担全区粮食调控职责,负责研究提出粮油调控、总量平衡的目标和措施,负责制定粮食储备计划,依法监管粮食流通,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统筹储备粮食管理和军粮供应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二)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职责。
(十三)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